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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国锋与王吉、李旭光、王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锋,王吉,李旭光,王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孙国锋,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王吉,男,1991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李旭光,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王宝杰,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05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孙国锋与王吉、李旭光、王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8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605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永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