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红卫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卫,孙秀芬,海志臣,李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9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红卫,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孙秀芬,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海志臣,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平,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红卫、孙秀芬、海志臣、李平申请诉前��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8月15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496、49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平名下的账户存款8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平名下的账户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