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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才友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友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16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才友,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才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才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才友因白天与同村村民龙某产生口角纠纷,遂到龙某家房子边的一木棚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木棚下面的树叶点燃,看见木棚燃烧起来后,李才友便逃到龙某家旁边的山上,后看见很多人参与救火,李才友又返回救火。李才友放火引燃龙某家木棚,造成龙某家放在木棚中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一架微耕机及一些农具被烧毁。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龙某家被烧毁的微耕机价值人民币3,469元,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5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才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证人王某3、王某1、王某2、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才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才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才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才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李才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才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梅人民陪审员  陈明荣人民陪审员  肖开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