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琼对张晓君、徐建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琼,张晓君,徐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113号申请人:吴琼,女,汉族,1991年9月29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王庆敏,女,汉族,1963年10月25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张晓君,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通化县。被申请人:徐建亮,男,吉XXX**号车辆所有人。申请人吴琼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建亮所有的吉XXX**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建亮所有的吉XXX**号车辆。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吉房权证通字第XXXX**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