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2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开远市恒中成商贸有限公司、张中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达商贸有限公司,开远市恒中成商贸有限公司,张中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2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东侯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健。被执行人开远市恒中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东方佳园后门一行路***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006774-8。法定代表人:范良成。被执行人张中发,女,1978年4月5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申请执行人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远市恒中成商贸有限公司、张中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执保5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开远市恒中成商贸有限公司、张中发价值人民币1200000元的财产,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远市恒中成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76424.05元及违约金58821.20元,被执行人张中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5917.20元,保全费5000元。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开远市恒中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21776.06元,其中缴交执行费226元,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21550.06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证券公司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两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23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林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