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易金彪;陈林微;易岸仟;马凤英;易金科;陈头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岸仟,陈林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531号原告: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年。被告:易岸仟,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被告:陈林薇,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陈头娇,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易金彪,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易金科,男,1955年8月9日出生,马凤英,女,1961年12月25日出生,原告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岸仟、陈林薇、陈头娇、陈头娇、易金科、马凤英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易岸仟、���林薇、陈头娇、陈头娇、易金科、马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0元,减半收12900元,由原告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