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5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郭爽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爽,陈磊,北京通正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473号申请执行人:郭爽,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陈磊,男,1982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执行人:北京通正园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205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东里40号楼9层3单元909室。法定代表人:陈磊,总经理。郭爽申请执行陈磊、北京通正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6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磊、北京通正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磊、北京通正园商贸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磊、北京通正园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磊、北京通正园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郭爽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郭爽确认,被执行人陈磊、北京通正园商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爽发现被执行人陈磊、北京通正园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占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