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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中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仙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中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仙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3710号原告六安市中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六佛路(城南镇梅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9803057D(1-1)。法定代表人:甄廷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仙宏,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六安市中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仙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六安市中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中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中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六安市中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莉审 判 员  吴玉锋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晓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