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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铭艺雕塑艺术公司一审行政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湖南铭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8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法定代表人:杨武,局长。被执行人:湖南铭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法定代表人:杨范龙,经理。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南铭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修建建筑物行政处罚一案,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9日以被执行人湖南铭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已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设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南铭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建华审 判 员  张江澧审 判 员  李四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粟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