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西区陈梁华通信商行、陈罗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市西区陈梁华通信商行,陈罗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81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主要负责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西区陈梁华通信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岐沙路*号4卡。经营者:陈罗斌,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罗斌,个人情况同上,系中山市西区陈梁华通信商行业主。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陈梁华通信商行、陈罗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人民陪审员 严 清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腊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