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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南泉支行、宫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南泉支行,宫海波,宋泽阅,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南泉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630号。组织机构代码:71800843-1。负责人:刘贵霞,主任。被执行人:宫海波,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宋泽阅,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超,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南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宫海波、宋泽阅、刘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