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张大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张大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2077号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明珠时光城。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荣,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张大智,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告张大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 育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茜(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