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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夏之元与杨宠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47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夏之元与杨宠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22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22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一页第六行“身份号码3426231974********。”补正为“身份号码3426231974********”。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兰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