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夏之元与杨宠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470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夏之元与杨宠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22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22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一页第六行“身份号码3426231974********。”补正为“身份号码3426231974********”。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兰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