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菲被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334号移送单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菲,四川省泸县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定执行被执行人王菲被处罚金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6刑初2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处罚金的义务,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定本院执行,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王菲在各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王菲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