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素玲与石家庄市长安区兰盾托运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素玲,石家庄市长安区兰盾托运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551号原告:沈素玲,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兰盾托运站,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货运中心11-13号。经营者:曹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素玲诉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兰盾托运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素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素玲负担。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月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