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红萍与许全国、石三梅等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红萍,许全国,石三梅,许爱民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024民监2号原审原告:张红萍,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梅,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全国,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身份证号:×××。原审被告:石三梅,女,195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身份证号:×××。原审被告:许爱民,男,200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洪洞县。身份证号:×××。监护人:许全国,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辛村乡马三村人,现住本村。系许某祖父。监护人:石三梅,女,195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辛村乡马三村人,现住本村。系许某祖母。原审原告张红萍与原审被告许全国、石三梅、许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2016)晋1024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杨青峰人民陪审员董峰人民陪审员刘震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