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姚铁仁与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实验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铁仁,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实验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民终49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铁仁,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有斌,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实验小学,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嵩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槟,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后勤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荣伟,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铁仁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双阳区第二实验小学(以下简称双阳二实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铁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有斌,被上诉人双阳二实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闫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铁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阳二实验赔偿借款损失1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1日,双阳二实验出纳员赵双以双阳二实验用款为由,向姚铁仁借款20万元,并向姚铁仁出具了加盖双阳二实验财务专用章的借据,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已给付姚铁仁利息3000元。2011年11月,赵双因涉嫌诈骗自杀身亡,姚铁仁向双阳二实验多次索要欠款,双阳二实验以欠款涉嫌犯罪为由不予偿还。2013年姚铁仁就此款向双阳法院请求立案,法院以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先刑事后民事未收案。2015年1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类似本案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双阳二实验承担债权人所受损失的70%赔偿责任。双阳二实验辩称,1.鉴于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姚铁仁提供的借据上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3月1日止,结合姚铁仁诉状事实与理由陈述的借据上借款真实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截止到姚铁仁起诉,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建议驳回姚铁仁的诉讼请求;2.姚铁仁借据上的借款本金大写金额无法证实是20万元,小写金额不规范,故双阳二实验对20万元借款金额不予认可,借据上方的年份有更改;3.姚铁仁借据上表明的息付约定证实姚铁仁借款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如实际发生借款,实际借款金额应为借据上本金减去预先扣除的利息;4.姚铁仁借据上借款单位处,只加盖了双阳二实验现金收讫章(出纳员赵双保管,仅内部使用不对外),非财务专用章,而没有加盖具有合同签章效力公章及法人名章,姚铁仁应当预见到系赵双本人借款而没有预见到,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双(已故)系双阳二实验出纳员,姚铁仁系赵双的亲妹夫。2009年9月1日,赵双以双阳二实验用款为由从姚铁仁处借款20万元,为姚铁仁出具了加盖双阳二实验现金收讫章的借据,该借据有赵双的签字,标明“上款系(自2009.9.1—3月1日止)息为30000元整”。2011年11月11日赵双死亡。2013年7月3日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以邵晓飞、马晶莹伙同赵双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11月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作出《关于对双阳区法院在审理徐正华等诉双阳区第二实验小学民间借贷一案中有涉嫌刑事犯罪情况的侦察终结报告》认定,双阳二实验原出纳员赵双盗用双阳二实验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私用,虚构双阳二实验用钱的事实,向徐正华等借钱,涉嫌诈骗犯罪。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姚铁仁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使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进行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借据明确载明“上款系(自2009.9.1—3月1日止)息为30000元整”。根据该约定,至2010年3月2日,两年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2012年3月1日诉讼时效期满。且姚铁仁在庭审中陈述在此期间只向赵双主张过权利,从未向双阳二实验主张过权利,故对双阳二实验关于姚铁仁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使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姚铁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姚铁仁负担。宣判后,姚铁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双阳二实验赔偿姚铁仁损失14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双阳二实验负担。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案由系过错侵权赔偿,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民提字第131号、第133号民事裁定认定张福国、张立志与双阳二实验纠纷的性质是赔偿权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在与本案类似的两个案件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查明:出借人之所以被赵双欺骗,是由于双阳二实验公章管理不当、用人失察、监管不够,双阳二实验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并与出借人损失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双阳二实验应承担出借人损失70%的赔偿责任。姚铁仁在2016年12月才知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双阳二实验的行为系过错侵权,其于2017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以姚铁仁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双阳二实验应按照姚铁仁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双阳二实验二审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赵双系双阳二实验出纳员,双阳二实验现金收讫章由赵双本人保管。姚铁仁称20万元现金是在双阳二实验门口给付的,赵双收到钱后,在姚铁仁车里出具的借条,借条上的现金收讫章是先加盖的,借条上的字都是赵双后填写的。本院认为,双阳二实验原出纳员赵双于2009年9月1日为姚铁仁出具了一枚20万元的借据,借据上载明借款单位是“二实验小学”、经手人是赵双,并加盖了双阳二实验现金收讫章。姚铁仁认可借条上的字均是赵双当着姚铁仁的面后写的,但在该借据仅加盖双阳二实验现金收讫章,未加盖双阳二实验财务专用章、公章或法人章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姚铁仁与双阳二实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款发生后姚铁仁从未向双阳二实验索要过借款,可见姚铁仁本人亦认可双阳二实验不是实际借款人。在赵双出具的20万元借据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是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姚铁仁又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因姚铁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基于民间借贷而产生,原审判决以超过诉讼失效为由驳回姚铁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姚铁仁要求双阳二实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赵双与姚铁仁的妻子是亲姐妹关系,姚铁仁应知晓赵双只是双阳二实验的出纳员,即便双阳二实验需要借款也应该由学校的法人或者有学校授权的其他人员完成,而不应该由出纳员赵双对外借款。姚铁仁是双阳粮库的职员并从事倒粮生意,其应该知晓现金收讫章只是收到现金的确认,无法确认借贷事实。若是学校借款,姚铁仁没有将20万元借款交到学校财务部门,而只是在学校门口交付现金,并在车里由出纳员在先盖章的借据上后书写并有两处改动的借条,明显与常理不符,可见姚铁仁没有尽到出借人的必要审慎义务。赵双是双阳二实验的出纳员,现金收讫章由其保管,赵双擅自使用由其保管的现金收讫章是赵双个人行为,双阳二实验对赵双擅自使用现金收讫章的行为无法预见,其不存在公章管理不善的情形,可见双阳二实验对姚铁仁经济损失的产生没有过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姚铁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白 雪代理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