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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寨分社与张亚锋、张亚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寨分社,张亚锋,张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8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寨分社。负责人:韩亚军,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亚锋,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亚莉,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西临证执字第04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31633.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亚莉有工资账户,本院已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经询,申请人同意该案和解,故该案以和解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8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江涛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罗希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梦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