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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红美与侯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红美,侯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曹红美,女,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侯金华,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曹红美与被执行人侯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银行存款、房产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暂无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2017年8月2日被执行人侯金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目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4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