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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宗敏申请执行杨玲玲、周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敏,杨玲玲,周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张宗敏,男,62岁,1955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玲玲,女,35岁1982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岳辉,男,39岁,1978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周岳辉、张宗敏、薛春丽与杨玲玲、河南核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杨玲玲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杨玲玲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玲玲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彦超审判员  杜 虎审判员  遆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