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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荣德秀与陈修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德秀,陈修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荣德秀,女,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陈修旺,女,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德秀与被执行人陈修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荣德秀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杰审 判 员  彭 军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