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执2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兴水与刘逃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水,刘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兴水,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刘逃军,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吴兴水与刘逃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18日吴兴水以(2016)川0104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逃军支付劳务费7万元、应承担的诉讼费21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轮侯查封了刘逃军与案外人周翠共有的办公用房,刘逃军享有50%产权份额)。此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刘逃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兴水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文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