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无锡市新乐输送机托辊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1542092J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无锡市新乐输送机托辊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1542092J,郑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039号原告: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A8053893-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法定代表人:吴伟兴,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新乐输送机托辊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1542092J,住所地无锡市钱桥洋溪村。投资人:郑宏,该厂厂长。被告:郑宏,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无锡市新乐输送机托辊厂、郑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需自行协商,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