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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颜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颜玉梅,李公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25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4层,组织机构代码:06059258-9。法定代表人刘永辉。被执行人颜玉梅,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李公白,男,1965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颜玉梅、李公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浙07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48730.95元、诉讼费47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存款、工商,房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颜玉梅所有的浙G×××××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25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洪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