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成文与刘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文,刘元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601号申请执行人:魏成文,男,汉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刘元亮,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成文与被执行人刘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7日裁定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15)周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成文与被执行人刘元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魏成文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