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枫与青山湖区诗尼曼衣柜经营部、江西省大成之家建材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枫,青山湖区诗尼曼衣柜经营部,江西省大成之家建材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1022号原告:袁枫,男,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青山湖区诗尼曼衣柜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经营者:邓尧。被告:江西省大成之家建材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晖。原告袁枫与被告青山湖区诗尼曼衣柜经营部、江西省大成之家建材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枫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是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袁枫负担。审 判 长 黄 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