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谭萍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萍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60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林业庭。被执行人:谭萍华,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XX,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三明市三元区。江斌与谭萍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元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谭萍华、XX承担。因谭萍华、XX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林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谭萍华、XX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谭萍华、XX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5)元执字第1090号一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员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丽文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