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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唐荣富与王国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富,王国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3131号原告:唐荣富,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王国泉,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荣富与被告王国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荣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唐荣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荣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6.5元,由原告唐荣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黄宏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詹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