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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与张红星责令退赔利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张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39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地址:科右前旗科尔沁镇。负责人:吴俊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红星,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乌塔其服刑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红星责令退赔利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1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红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红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红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产证券查明被执行确无可供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139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梦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