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张树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张树茂,王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负责人:孙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树茂,男,1979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王云清,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秀,女,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树茂、王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40281.04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62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