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李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李幸,XX光,王涛,于连海,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金田花园南向网点大门1-8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346020。法定代表人:曲鑫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幸,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开发区,现住址。被执行人XX光,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址。被执行人王涛,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址。被执行人于连海,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址。被执行人张新,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莱西市,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幸、XX光、王涛、于连海、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