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7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7406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郭某某,女,1969年5月22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侄女、婶关系,原告父亲于2014年病故。原告的父亲病故后,被告为了得到原告父亲的财产,长期对原告及母亲周利华进行威胁,更严重的的是在2017年2月20日,原告在被告小区处复印资料时,被告对原告进行威胁谩骂。被告不但对原告进行辱骂,还长期对母亲进行辱骂,造成母亲极大的精神伤害,用去治疗费用2000余元。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极大的影响,导致原告工作丢失,丈夫与其离婚。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精神伤害极大,被告应停止伤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3、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某辩称:不同意赔偿。原、被告之间吵架了的,吵架是因为原告的母亲周某某借了被告��钱,现在周某某不认账。周某某于2011年5月份借了被告三万,中途还了一万,剩余两万至今没还。当时借钱的时候周某某没有出借条,现在找周某某还钱,周某某不认账了,要被告拿借条才还钱。由于当时也没有写借条,被告就去找周某某还,同时也找到了周某某的领导,要求领导给周某某做工作。周某某不认账,所以导致吵架,被告没有威胁原告,只是相互吵架,同时相互之间也都说了脏话的。2017年2月20日,原告到被告小区复印资料,被告喊原告劝其母亲还钱,相互之间就发生了抓扯,原告也吐了被告口水,原告丈夫还把被告打伤了,致使被告轻伤二级。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郭某某系侄女、婶关系,周某某系王某某的母亲。郭某某与周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双方因此发生过口角。2017年2月20日,王某某到郭某某小区办事,双方又上述经济纠纷发生分歧,并产生口角。后王某某的前夫将郭某某打伤致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侵害他人上述权利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争吵过程中,被告郭某某重复说了王某某与其母亲周某某“死不要脸”,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郭某某侵害了原告王某某的上述权利。故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郭某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称,其母亲因被告郭某某到单位吵闹而住院花去医药费2000元。王某某母亲为独立的人格主体,其权利受损应由其本人依法主张,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代其母亲主张权利,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某因郭某某吵闹致使王某某精神受损、工作变故及离婚,要求被告郭某某赔偿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且原告也未举示证据证明郭某某的行为与原告王某某精神受损、工作变故及离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冬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