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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玉风对郑重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峰,郑重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85号申请人:王玉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郑重,住乾安县。王玉峰与郑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以(2016)吉0723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对郑重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又以(2016)吉0723民初1866号民事案件受理王玉峰与郑重合伙协议纠纷案,现一审结束,王玉峰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尚未移送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冻结期限届满郑重存款自然解冻,申请人再次申请冻结郑重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郑重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立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