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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5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孟祥林与马希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林,马希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444号原告:孟祥林,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现一肯中乡沙巴日台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礼,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现一肯中乡沙巴日台村*组,身份证号。被告:马希海,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现一肯中乡沙巴日台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锴,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祥林与被告马希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霍晓彬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李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