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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博与被执行人李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博,李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田博(又名田建设)。被执行人李会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博与被执行人李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会明支付原告田博劳务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会明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会明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今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3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波&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   志   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