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7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梁华安与宋淮海、宋法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安,宋淮海,宋法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989号原告:梁华安,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宋淮海,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宋法政,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梁华安与被告宋淮海、宋法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梁华安以案涉房屋已被拆迁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华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华安撤回起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梁华安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