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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叶超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叶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叶超,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叶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叶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刘叶超在被害人庞某家中,趁被害人庞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手机盗走。经大同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16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庞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叶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庞某的报案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叶超的到案经过及其供述、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大同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2017)7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叶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盗物品追回已发还被害人,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刘叶超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叶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剑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