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郝增敬、郝增生、李淑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增敬,郝增生,李淑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招远市。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郝增敬,男,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郝增生,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李淑欣,女,1960年12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郝增敬、郝增生、李淑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国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