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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黎丽与刘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黎丽,刘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4741号原告:马黎丽,女,生于1979年11月9日,回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焕彩,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607。被告:刘贝,男,生于1988年3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马黎丽与被告刘贝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马黎丽于2017年10月20日以已得到被告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黎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黎丽负担。审判员  海光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