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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叶某甲申请宣告叶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特62号申请人:叶某甲,男,汉族,1956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叶某乙,男,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叶某甲与被申请人叶某乙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某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