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学与胡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胡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954号原告:王学,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军,男,199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王学诉被告胡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芦习文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