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商万真与济南聚影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万真,济南聚影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万真,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聚影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宋小飞,经理。上诉人商万真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聚影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4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商万真上诉称,本案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涉案合同签订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济南聚影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16日,济南聚影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商万真(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开发拥有的“聚影咖”项目转让给乙方,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自主开发的“聚影咖”项目技术体系,同意在合同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内利用该项目技术体系进行经营与销售;甲方接受乙方在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的终端市场以该项目技术依法从事标准型品牌店。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载明合同签于济南市历城区。现商万真依据上述协议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济南聚影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赔偿损失。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类纠纷。本案被告济南聚影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规定,属于本院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原审法院据此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亓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