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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艳与王振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王振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908号原告:刘艳,女,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威,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涛,男,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艳与被告王振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艳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