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城涌、郑大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城涌,郑大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街248号。法定代表人:脱瑜。委托代理人:周艳,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城涌,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大珊,女,汉族。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城涌、郑大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71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垫付款24977.99元、违约金7493.00元、公证费4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城涌所有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变现。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