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武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星、代理检察员韩玉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16时许,武邑县韩庄镇七彩贝贝幼儿园雇佣司机被告人武某驾驶“冀J×××××”号大型普通客车拉载35名儿童及1名教师行至武邑县106国道与韩庄村交叉口处,被武邑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人数为14人,实际载客37人,被告人武某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以上事实,有证人赵某、张某、李某1证言,处警视频(光盘)、查获经过、超载人员名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报告、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武某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武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超载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雅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