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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江帅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江帅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7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8579483190。负责人:李志平,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彬,该银行员工。被告:江帅光,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被告江帅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以江帅光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51.20元,减半收取计2275.6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负担。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