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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3民初1639号原告:何某,住白银市。被告:张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立即返还借原告的本金30000元及11个月(月息2分)的利息6600元,合计3660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8日,被告因资金特紧张,通过双方的朋友路斌的介绍,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协商约定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何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整,期限三个月,今借人是被告。借条另载明月息1500元。借款后,被告给了部分利息后再未进行清偿。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何某提供的张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查找到张某。经本院向何某告知,何某仍不能提供张某的有效联系方式和查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何某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石福荣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梁云书记员赵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