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喻蝶辉与周峰、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蝶辉,周峰,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喻蝶辉,被执行人周峰,被执行人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沈阳经济开发区五号路17号。喻蝶辉与周峰、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03000元(含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2016年8月16日,在审理阶段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以及厂方均已设定抵押,并被其他法院先期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喻蝶辉与周峰、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0981执20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杨 立 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