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匡球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匡球,男,1989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油漆工,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6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1日由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24时40分许,被告人匡球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19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益阳市资阳区银富加油站路段时,碰撞同向拖板车的被害人贺某某,致贺某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匡球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贺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双肺挫伤并血气胸、多发肋骨借位骨折、椎体多处骨折、脾挫裂伤、双肾挫伤、腹膜后血肿,伤后出现血压下降、脉搏升高、神志模糊、躁动、皮肤及甲床苍白、皮肤湿冷、呼吸急促等休克症状,目前仍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匡球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匡球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匡球已赔偿被害人贺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匡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匡某某、文某、贺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益阳市中宇吉利4S店白色吉利SX7越野车销售记录,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被告人匡球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匡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匡球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匡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匡球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匡球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匡球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匡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匡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赵永清人民陪审员 曾云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