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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小淑与王国强、黄玉凤、虎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淑,王国强,虎永瑞,黄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淑,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强,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原审被告:虎永瑞(杨小淑之夫),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原审被告:黄玉凤,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彭阳县。上诉人杨小淑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强、原审被告虎永瑞、黄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宁0425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杨小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小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3元,由杨小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忠清审 判 员  李凤玲代理审判员  傅美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海峰 微信公众号“”